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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规定:不得对能源消费搞包费制
2007-10-29 9:01:12 来源:中新网 [在线收听语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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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0月29日电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能法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修改后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修改后的节能法还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修改后的节能法提出,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

  修改后的节能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编辑: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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