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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公共管理失职必须承担责任
2007-9-28 19:14:51 来源:新华网 [在线收听语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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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武汉9月28日电(记者周甲禄、沈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发生在京珠高速公路武汉境内的一起交通事故案作出终审判决,湖北省京珠高速公路管理处、武汉市江夏区公路管理局对这起死亡3人的车祸分别承担30%和20%的赔偿责任,共向死者家属赔偿37.7万元。这个判决提醒人们,一些地方公路管理部门重收费、轻服务的作风再不改变,就要为由此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的这起交通事故案,司机不当驾驶、车速过快固然是重要原因,但公路管理部门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道路或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事发地的京珠高速公路江夏金口出口延长线与武汉市南环线垂直连接,构成“T”字形交叉路口,“T”字形路口顶端外是一口深水塘,而在高速路出口延长线上没有按规定设置“T”字形标志,只有一个“Y”字形指路牌,且公路临水塘一侧没有护栏。2004年12月26日晚8时左右,刘某驾一辆小车载着两位朋友从此处下京珠高速公路,小车未及转弯,直接冲进了深水塘中,车内3人全部遇难。

  长期以来,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只重收费,忽视提供与收费相当的优质服务,发生车祸后也极少承担责任,对易引发车祸的道路安全隐患不积极进行整改。湖北省高级法院判决的这起交通事故案发生地点,在此次事故之前的一年多时间内,有据可查的类似交通事故就有8起,公路管理方却一直未对安全隐患采取任何整改措施,直到这起事故发生后,交警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才予以整改。

  据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管理支队报告,去年9月,全省高速公路巡警排查出了120件事故隐患,只有60%得到整改;今年又排查出100余件隐患,已提交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整改。高速公路存在如此多的安全隐患,与管理部门长期不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不无关系。因此,湖北省高级法院此次判决,不仅使这一起事故的责任追究做到了公平公正,更重要的是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醒高速公路管理部门以及所有公共管理部门,法治社会里,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要管理的权力,就必须承担失职的责任。

编辑: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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