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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立法会:拟将层压式传销列刑事化
2008-5-6 11:42:00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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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5月6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澳门立法会全体大会6日细则性审议《透过修改7月15日第6/96/M号法律禁止层压式传销》法案,因应层压式传销的不正常销售活动,法案填补现行相关法例的不足,对发起和组织层压式传销者,以及招揽他人加入层压式传销者进行处罚,采取刑事化的立场和手段。

  与国际接轨防地区转移

  立法会6日细则性审议禁止层压式传销法案,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与特区政府代表就法案进行多次会议,并向大会提交意见书。意见书指出,为准确反映修法的标的,委员会和特区政府一致认为要适宜加上能具体反映修改主要内容的标题,故对法案的标题修改为《透过修改7月15日第6/96/M号法律禁止层压式传销》。

  由于层压式传销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故制订法案以弥补相关制度的缺失,采取刑事化的立场,界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所适用的刑罚幅度,并为预防和遏止层压式传销提供专门的法律工具,也可使有关的规定与国际,尤其亚洲地区的相关立法接轨,有效防止一些从事这种活动的公司从其它地区转移来澳。

  招揽他人加入同处刑责

  细则性审议期间,委员会关注法律是否有必要将招揽他人加入层压式传销活动者,有否需要给予刑事处罚。委员会认为,由于层压式传销通常涉及的人数众多,且很多时他们本身也是该种活动的受害者,因而难于对招揽他人加入者追究责任。

  特区政府代表解释,层压式传销本质上是通过发展下线人员的形式而进行,主要依赖招揽者所支付的款项或购买的财货而生存,如果对招揽他人加入的行为不予刑事处罚,将无法产生任何实效。

  发起组织者最高囚三年

  法案规定,发起或组织层压式传销者,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不少于120日罚金;造成的总财产损失,属巨额者,行为人处2年至10年徒刑,如属实体,罚款100日至800日罚金,且不影响其它刑罚;招揽他人加入层压式传销者,处最高6个月徒刑或最高60日罚金。

  另外,法案最初文本并没有根据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规定不同的刑罚,经委员会和特区政府讨论后,修订文本将因过失而实施招揽行为的犯罪作出单独规定,并规定了较轻的刑罚,这解决方法符合刑法的一般原则,将故意与过失犯罪予以不同的方式来处罚。法案规定如属过失情况,行为人科最高60日罚金。

编辑: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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