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27日,黑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近百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集中进行为期3天的军事队列训练。此次军训特邀黑河武警支队5名教官,将通过军训活动来更好地树立执法队伍作风过硬、业务过关的良好形象,做到群众满意、政府满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中新社发 邱齐龙 摄
中新网5月8日电《澳门日报》5月8日发表社论说,中国内地城管部门应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基础上,转变观念,逐步从“惩治”到“规诫”、从“驱赶”到“说服”、从“清除”到“引导”。政府相关部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更应调整思路,逐步从“清理”到“管理”、从“处理”到“帮扶”、从“整治”到“保障”、最终实现从“管制”到“服务”。
社论原文摘录如下:
全国城管局长联席会年会、城管执法经验交流会日前在山东聊城举行。出席的三百位城管局长对最近南京发生的城管执法人员与居民严重冲突事件表示震惊,谴责粗暴执法。随后,南京城管打人的当事者却表现出“拒绝道歉”的强硬态度,再次引发人们对城管这一特殊执法群体的关注。
毋庸讳言,许多城市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因工作的方式方法简单粗暴,执法态度蛮横无礼,经常和违规摆摊设摊者甚至居民发生冲突,以至酿成严重事件。这不仅给城管自身带来恶劣影响,也使设摊者谈城管而色变,有时简直成为“黑社会”的代名词。
人们对城管不满的直接原因,首先是其执法太粗暴:掀挑子、砸摊子、抢货物已属于比较温和了,最激起民愤的是以强凌弱打人,甚至打人致死;其次是没收民众的货品、摊档及运输车辆等谋生工具,使当事人断绝生计。
城管部门集中了行政处罚权,凡是其它行政部门管不了或不愿管的都给了城管。城管要完成众多的职能,必然需要庞大的执法队伍。但在现行机构设置中,城管又不属于独立的政府编制,其经费来源无法保障,必然促使城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想方设法通过罚款筹措经费,以增加部门和个人收入。
最为人所诟病的是城管人员的素质。目前,不少城市的城管人员仍从社会中招来,良莠不齐,素质不高。所招的人,主要面向下岗人员、困难群体、退伍军人和一些当过保安的人,只需初中文凭。这些人原本是社会的弱势,但作为弱势的他们,一旦穿上制服成为城管,心理马上转变,不少人将每一次的执法都当成“作威”的机会。
根据二○○三年三月一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无照经营查处的取缔办法》规定:县以上工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行使下列职权: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在实际工作中,城管对罚没的物品通常以三种处理方式:对保质期已过的物品或伪劣日常用品,拍照取证后送环卫部门,作为垃圾销毁;对未过期的水果、蔬菜类,送给养老院、动物园,收缴的运输车辆则移交给公安和运输部门;对价值十元以上的物品通过拍卖出售,所得款上缴国库。
然而,普通民众只熟悉这样的场景:在城管与摊贩发生纠纷的现场,满地乱滚的瓜果与苦苦哀求的瓜农、被砸得稀烂的鸡蛋及被随意扔到城管执法车上的“战利品”等。如此一来,就会形成城管与民众的对立,甚至引发生活在社会下层的平民对强权管治的反抗。反抗如同弹簧,所施压力愈大,反弹就愈强。
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城管在执法中的查没权力遭到强烈质疑。《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这是《物权法》对公权力滥用的限制,也可理解为对城管随意罚没行为的限制。
城管部门应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基础上,转变观念,逐步从“惩治”到“规诫”、从“驱赶”到“说服”、从“清除”到“引导”。政府相关部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更应调整思路,逐步从“清理”到“管理”、从“处理”到“帮扶”、从“整治”到“保障”、最终实现从“管制”到“服务”。
温家宝总理曾指出:“群众利益无小事。”对于城管,身上的污点,最好的处理方法就是将污垢清洗干净,总结经验,避免重蹈覆辙。对于一个城市的管理,如果仅依靠城管来维持,显得单薄片面,只有政府部门的共同参与和协调,给城市从业人员创造条件,才能维持城市的美丽和谐。
编辑:曲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