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进通讯员卫建萍胡函聿)葛先生夫妇举家出游中,6岁的儿子在桐庐景点不慎溺水身亡。日前,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旅行社和景区经营者分别赔偿葛先生夫妇8万和16万余元。
2005年5月中旬,葛先生所在单位安排公司员工及其家属,前往浙江桐庐旅游。5月15日中午12时许,旅游团行至桐庐“琴溪香谷”景点时,安排团员在景区内用午餐。就餐期间,葛先生6岁的儿子独自离开餐台,从酒楼侧门进入临近“琴湖”的草地玩耍,不慎坠入“琴湖”溺水身亡。葛先生夫妇认为旅行社和风景区经营者对这起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将两家单位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葛先生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妥善照料其子,亦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法律后果。但根据相关规定,旅行社和景区经营者均应对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事先作出说明或者加以明确的警示。然而旅行社并未采取向游客作出说明、提醒等防范措施,景区经营者亦未在“琴湖”周围设立栏杆或堤岸,以防范危及人身安全状况的出现。故两者均对该不幸事件存在过错。依据这两家单位各自责任,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宇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