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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ATM“诱惑”许霆应判无罪?
2008-1-10 10:26:46 来源:四川在线 [在线收听语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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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备受关注的“许霆案”正式进入二审阶段,记者前日获悉,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吴义春已正式向二审法院广东省高院提交上诉意见,提出其行为不属于盗窃罪、侵占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错的柜员机“配合”下的非法得利,请求由许霆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最新辩词
  非盗窃罪
  “许霆操作柜员机,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获取款项。”律师吴义春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公开”的,不存在“秘密”可言。因为许霆是以一个正常客户的身份操作该柜员机的,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能获取款项。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特征,不成立盗窃罪。
  非侵占罪
  “柜员机完全是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由于程序出错故意将17.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的。”吴义春表示,自动柜员机程序出错,仍然记住了被告人许霆所取出的现金数额,自动柜员机是在意识的清醒状态下将17.5万元现金送给被告人的。另外,柜员机里的现金也不是刑法理论与实践中通常所理解的埋藏物,故许霆的占有行为也不能构成侵占犯罪。
  ATM主动“诱惑”属“共犯”
  “他是在出错的柜员机‘诱惑’下,实施了恶意取款行为,带有不可思议的偶然性。”吴义春提出,许霆的占有行为并非必须追究刑事责任。首先,他是在出错的柜员机“诱惑”下,实施了恶意取款行为。其次,其行为是在出错柜员机的“主动”配合下完成的,从一定意义上讲,该出错的柜员机在本案中实际上处于“共犯”的地位。再次,许霆在本案中实施并得以成功的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可复制、不可模仿的,其几率与中福利彩票头奖相当。
  构成不当得利
  律师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被告人许霆无罪。吴义春认为,许霆的行为只是构成不当得利,系无效民事行为。许霆理应将多取得的现金返还给银行。同样,鉴于柜员机出错具有诱导的客观效果,银行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判决被告人许霆无罪。据《新快报》

  最新进展
  发回重审?许霆案现转机
  昨日下午,记者获悉,许霆案将发回一审法院即广州市中级法院重审。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告诉记者,他们已收到将发回重审的消息,但具体情况仍有待通报。随后,记者就此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求证,但未得到明确答复。
  吴义春称,之前他也是从有关途径获悉将发回重审的消息的,他随后向有关方面求证后得到肯定答复,但主审法官并未明确表态。至于发回重审的原因,吴义春称尚未得到明确答案,听说是“发回重审,把程序再走一遍。”
  不过,对于许霆案在何种情况下发回重审,吴义春表示:“不好说,裁定书还没发下来。”目前,许霆的辩护律师还没有正式接到广东省高院的通知,但“高院的裁定书应该会在本周内送出”。
编辑:汪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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