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滚动 | 四川 | 国内 | 国际 | 财经 | 社会·娱乐 | 体育 | 军事 |
 
辽宁首例适用新民诉法的争议案原告胜诉
2008-5-9 11:36:22 来源:新华网 

无标题文档

  新华网沈阳5月9日电(记者范春生)职工在岗位上猝死,是否属“因公死亡”引发争执。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立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终审判决岗位猝死属“因公死亡”,死者家属获赔4.8万元。

  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证实,此案是辽宁省首例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关于人事争议仲裁的案件。

  抚顺市民李大同在该市某管理处上班。2004年5月9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妻子吴丽认为丈夫因公死亡。该管理处则认为,根据抚顺市的相关规定,“职工在生产、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一般按因病死亡处理”,故李大同不属于因公死亡。

  2007年4月,抚顺市机关事业单位因公伤残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过讨论,认定李大同属于因公死亡。其单位也同意了这个结论,但在善后处理上,没有按照因公死亡标准计算,而是按照“因病死亡”仅发放抚恤金17800元。

  于是,吴丽向抚顺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委员会以“不属我委立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无奈之下,吴丽的女儿李某将父亲所在的单位起诉到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接到起诉书后,法院对该不该受理这起劳动争议案很为难。因为这类案件只有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才能受理,此案却没有经过劳动仲裁。这时法院想到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人事争议成为民事案件的一个新案由,法院应予受理。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但管理处未缴纳这笔费用,应当承担责任。为此判决管理处给付原告一次性因公死亡补助金42720元,丧葬补助金5340元。

  一审宣判后,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曲欢
我要评论
上一条 】 【下一条 】 【返回首页】 【关闭窗口
· [药师寺凉子]详情解密
· [花样男子]电影版剧照
· 工口漫画家鸣子08新作
· [倒霉催的猫]快乐上市
· [YOUNGSUNDAY]停刊决定
· [我的狐仙女友]PS2详报
· 61[功夫熊猫]盛大首映
· [致命紫罗兰]人设公开
· [大梦王]六月央视首播
新闻调查
2008.9.1-2008.9.7 
您觉得如果谢亚龙离开足协后可做什么?
去篮协当主席
进军娱乐圈
去练体操“叉腰肌”
下课,回家好好休息
其他
Copyright© 1996--2007TFOL.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四川公用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川ICP证00000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060127 文网文[2003]0010号 客户服务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广告服务 028-84396761 028-84392012 网站联系:188@tfol.com
对外合作MSN:tfol_hz@hotmail.com 客服QQ:93306690 客服电话:028-84392971
版权所有者:成都翰普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