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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少年奸杀9岁的小女孩 青少年犯罪令人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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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6-3-24 10:14:15
新闻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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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四川日报消息 邛崃市天台山镇天水村少年小曾(化名),2005年10月23日将一个年仅9岁的小女孩强奸,为了杀人灭口,又将小女孩推下了悬崖……一个15岁的未成年人,他该承担怎样的罪责呢?
日前,记者走访了省社科院社会学所成都青少年犯罪研究联络中心。该中心专家分析,这是青少年犯罪中的一个典型强奸谋杀案件,小曾虽然是未成年人,但根据《刑法》,他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专家介绍说,青少年犯罪涉及到抢劫、抢夺、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方面,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
据了解,2000年我省共判处未成年犯2563人,占当年犯罪总人数的7.5%;2001年共判处未成年犯4049人,占当年犯罪总人数的10.7%;2002年共判处未成年犯3388人,占当年犯罪总人数的9.4%;2003年,共判处未成年犯4237人,占当年犯罪总人数的10.4%;2004年共批捕未成年犯5720人,始终处于较高水平。
有关专家指出,近两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更新、手段也更高明,其中,以侵财案件、低龄犯罪、在校生犯罪、女性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流窜犯罪居多。
因此,针对这些现象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更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新课题。
【案例一】少年不知“罚”滋味
父母离异,家庭破裂,使邛崃市天台山镇天水村15岁的少年小曾(化名)对亲情失去信心,讨厌亲人,甚至讨厌老师和身边的同学。
小曾经常逃课,每次逃课后就去镇上的小录像馆看怪录像。2005年的一天,他又逃课了,这次,他没有去录像馆,而是去了离学校不远的山里。在树林里,他突然看见了临队的小女孩刘梅(化名)。他想起了过去看过的那些怪录像中的镜头,于是以和刘梅玩游戏为借口,将她带进密林,先是用石头将刘梅砸晕,然后强奸了她。为了灭口,他又残忍地将其推下20多米深的悬崖。
一年后,小曾因强奸和故意谋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点评】
小曾在犯罪时根本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也并不知道会导致坐12年牢的结果,因为他是未成年人,这还是轻判。真是少年不知“罚”滋味。历来党和政府都十分重视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也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目前仍有许多未成年人还没有建立起“犯罪成本”的意识。这不得不使我们反思,过去的教育方式是否太表面化?根据未成年人新的犯罪特点,传统的法制教育应该进行创新了。
【案例二】反正不够判死刑
2005年2月5日,资中县鱼溪镇中学15岁的学生何某与同校的韦某争当“大哥”,约定单挑。打斗中,何某处于下风,他摸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将韦某刺成重伤后扬长而去。血流不止的韦某被一过路司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因救治不及时死亡。当公安人员赶到何某家中时,他满不在乎地对伤心的母亲吼道:“哭啥子嘛!反正我还不够年龄,法院判不了我死刑!”
【点评】
小何并不是不懂法。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判死刑,不满16岁要从轻处罚,不满14岁只能教育。但如何让法律既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又能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为此,建议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成熟期的提前,专门制定未成年人的刑法。特别是对未满14岁的青少年犯罪行为如何处置,更应及早提上议事日程。
【案例三】子眼中的法制教育
76岁的唐国兴是平昌县汉王庙农民,去年春节前夕,他惨死在家里,而凶手竟然是自己的亲外孙。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一个品学兼优的18岁少年王建波莫视亲情,竟然杀死了自己的外公?
王建波念初中时,就察觉到外公与父母之间有难以化解的矛盾,这使当时只有15岁的他心中充满压抑。2002年,汉王庙一带的土地逐渐建起了楼房,外公分到了一套70平方米的房子,找了一个带着儿子、儿媳同来的女人准备结婚。王建波的父亲王奉鼎担心唐国兴再婚后,不能继承唐国兴的遗产,随即将唐国兴新找的女人及儿子、儿媳全部赶走。对此,唐国兴怀恨在心,想投毒杀人。之后,王奉鼎报案,因证据不足,唐国兴被公安局放回家监视居住,这令王奉鼎一家人如临大敌。每天做饭时分外谨慎、小心,随时防范着唐国兴可能再次投毒。家中的紧张气氛令王建波几乎透不过来气,这也彻底抹去了外公在王建波心目中亲人的感觉。最终,王建波采取残忍的手段将外公毒死。
在狱中,王建波说:“我不知道什么是刑法,初二下半期政治书只有《森林法》、《水土法》等等,只有干条条,没有内容,像电影广告一样。学校不讲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感觉法律离我们太远、太渺茫,与我们没有多大关系。而宣判大会,杀鸡儆猴,像是在吓唬人,但又吓不住我们。我建议学校应该每周开一次法制课,以身边同学的事参照法律讲,比如偷东西后,对照刑法告知是如何量刑等等,而现在的老师只知道说要杀头或写检讨。老师对我们根本不了解。”
【点评】
成人社会与未成年人沟通较少,或者是沟通不畅,这是一种普遍现象。可是,当成人社会不知道未成年人在想什么、做什么、他们需要什么时,我们如何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要进行有效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必须懂孩子们需要什么,由此才能进行“有效的供给”。王建波的建议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应该重新审视过去传统的法制教育及法制宣传的内容和形式,从而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记者徐虹
孩子,犯罪要担责
嘉宾:省社科院社会学所副所长、成都青少年犯罪研究联络中心副主任胡光伟(以下简称胡)主持人:本报记者徐虹(以下简称记)
记:成都青少年犯罪研究联络中心提出,要对青少年犯罪工作进行总体性反思,它包含了哪些内容?
胡:少年成长则中国成长,少年智则国智。关心未成年的犯罪问题,是关系中国命运和前途的问题。对青少年犯罪工作进行总体性反思,就是要从法制教育的原则、方式方法、内容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多学科的交叉研究,从中找出青少年犯罪的新特点及规律,从而进行有效预防,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记:今年2月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处理未成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此你如何评价?
胡:“解释”对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指导意义,将过去比较模糊不清的地方给予了明确,使处理未成人犯罪更易于操作。但是,其中的某些条款引起了社会上比较大的争议。比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我认为,“偶尔”和“情节轻微”是模糊概念,不易界定,在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作为犯罪主体来讲,它不应以年龄来区分,未成年人犯罪仍然是犯罪,只不过因为他未成年而不给予处罚或给予从轻处罚,而不能说因为他未成年就没有犯罪。如果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视为无罪,以此来体现对未成人的保护,那么这对被害的幼女是不公平的,幼女的权益又该由谁来保护呢?
记:司法解释中提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少量钱物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你对此有何看法?
胡:这些行为无疑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那么行为人就必须以限制自己的权利来进行补偿,这才能真正体现法治社会中公平的原则。而现代青少年最缺乏的就是责任心,其表现就是不承担后果。如果未成年人犯了司法解释中所述的错误,而不给予任何处罚,这是否有利于他们勇于承担责任、改正错误?我们强调的处罚,并非是重判,而是指与错误行为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处罚。对犯下的错误进行必要的处罚是原则,而怎样处罚则是一个技术问题。总的来讲,我提倡适度处罚原则,因为处罚也是教育的一种手段,没有处罚的教育是不完善的教育。
记:既然未成年人犯罪率逐年增高,那究竟该怎样去帮助孩子们?
胡:从大的方面来讲,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必须重视对没有越轨、违纪、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的预防工作。在这方面,必须树立法律权威,使这些孩子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并敬畏法律,培养他们建立“犯罪成本”的概念,明白犯罪带来的严重后果,一定要让孩子们懂得每个人对自己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接受后果,承担责任。二是对已经犯罪的孩子们,应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但这里的为辅,绝不能误读。为此,我们需要帮助孩子们走出几个误区:挽救不等于放纵,非刑不等于不处,教育不等于不承担后果,从轻不等于免刑。
心理问题诱发犯罪
离家求学的杨睿就读于成都某高校成教学院自考班,入校几个月后,发现自己跟不上学习进度,便背着父母退了学。临近毕业,眼见谎言即将被拆穿,去年7月5日,杨睿来到姑妈家,用铁榔头击其后脑,又连刺数刀,姑妈忍痛劝导,杨睿最终放弃继续行凶。去年11月,杨睿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记者日前从成都市检察院获悉,近年来,大学生犯罪呈上升趋势。根据对犯罪原因的剖析,检察官呼吁,“重智轻德”的教育理念必须转变,大学绝不能只注重知识与技能传授,而忽视人文和法律精神的传承,不能仅限于只教会学生去做事,却忘了教学生怎样做人,做文明社会的合格公民。学校教育,首先应该强化其思想教育功能,同时,应重视对大学生的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培养大学生健康向上的心理。
据分析,目前大学生犯罪有如下特点:犯罪性质多数都是侵财性犯罪,盗窃案占总案件数的45%,实施盗窃犯罪的大学生往往生活开销较大,长期上网;利用科技手段实施智能犯罪,非法敛财,如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由心理问题而诱发的犯罪突出,涉嫌犯罪的大学生,有的对自己估计过高,对生活现状严重不满,有的入学前性格孤僻,入学后长期自我封闭,有的狭隘偏激,遇事不能冷静处理,暴力型犯罪成了他们发泄的手段。
检察官综合分析这些案例后,发现了一些带普遍性的问题:
身心发育不平衡。一是心理不成熟,无法应对挫折。同生理上的成熟相比,一些大学生的心理发育却相对滞后,处理矛盾欠缺灵活性和理性,心理承受能力脆弱,遇到挫折和失败,易灰心丧气,甚至以过激的方式处理问题,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伤害。二是心理预期过高,情绪容易失控。由于过高的心理预期无法实现,有的大学生容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导致失足犯罪。
社会教育理念存在偏差。多年来我们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偏重于知识的摄取,且多是书本化的,忽视了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心理问题和他们与社会接轨能力的培养。如今社会竞争激烈,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往往“重智轻德”,同时,由于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在家庭中属于被娇宠的角色,家人往往都过度满足其愿望,使其潜意识中或多或少地形成了自矜、自负的心理,再者,由于受各种负面因素乃至颓废文化的濡染,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极易产生嬗变,在外界偶发因素的影响下,他们的浮躁、功利、越轨、暴力等心理必然会极度膨胀,最后导致坠入犯罪深渊。
高校教育管理不到位。随着大学入学门槛放低,一些高校出现了学生素质下降、问题学生增多、学习氛围变差、管理难度增大等状况。过分降低入学门槛且忽略学生基础素质提高的办学模式,最终使得学校很少对学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进行正确的引导。
有关人士呼吁,上述问题凸显出大学德育教育的缺失,大学教育重智轻德的状况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谷萍薛培习丽嫔本报记者江芸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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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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