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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与共同创作劳动 博导告弟子署名权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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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7-25 11:39:18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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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大教授王欲知与其带过的博士生高晓蓉和该校另3名教师的一篇论文作品署名权纠纷案,近日在成都市中级法院一审审结,原告王欲知的恢复论文署名权、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被驳回。
2005年6月,王欲知将高等4人告上法院。王欲知认为他享有1999年6月在交大应用物理系部分教师开会时在会上的发言和同年7月与被告王黎,到大学机车研究现场时所述内容的口述作品著作权,以及同年7、8月撰写的《机车各部位运动状态浅析》一文的文字作品著作权。1999年,他将撰写的《机车各部位运动状态浅析》投放到王黎家的信箱中,王黎、高晓蓉等携带他的方案到郑州铁路局解决问题,并成立研制组,后来研究取得成功,高等4人撰写了《线阵ccd传感器检测铁路轨道不平顺状态》,于2002年6月发表在《光电工程》上。王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赔礼道歉、恢复自己在论文上的署名权、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和经济损失15万元等。
高等4人辩称,原告不是诉争作品的合作者,其撰写的《机车》,他们于2002年3月才收到,他们并未使用该文中的任何内容,亦未借鉴该文中的观点。原告也并未指导高撰写本案诉争的作品。
法院审理认为,要成为合作作者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共同创作愿望,对创作行为及后果有明确认识,目标一致;二是必须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仅为创作提供咨询意见或其他辅助劳动不能称为合作作者。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共同创作该文章的愿望,并且对该文章的创作行为和后果有明确的认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完成《机车》的时间,以及被告于1999年收到该文;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参与了诉争文章的撰写工作,为该文的完成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原告主张自己是《线阵》一文的合作作者的依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编辑:蒋雨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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