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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中院首次判决支持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2007-11-19 17:54:59 来源:四川在线 [在线收听语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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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消息  (王鑫 陈敏健 本网记者 黎黎)记者今(19)日成都中院获悉,一起因公司明显陷入僵局股东依法请求解散公司案近日在该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股东谭某要求解散公司的诉请成立,故判决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散成都创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创先公司)。据悉,这是成都中院首次依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对公司僵局新类型案件作出的解散公司判决。

  创先公司于2000年6月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雷某。2003年2月25日,创先公司经依法核准,股东由雷某、一信息技术公司、谭某变更为雷某、谭某,其中雷某、谭某持有该公司股份分别为49%、51%。雷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谭任公司监事。

  之后,创先公司于2004年解散员工,停止经营,其办公场所被法院查封,公司长达三年之久没有召开股东大会。2006年下半年至今,谭某已无法找到雷某,创先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也被雷控制使用。而且,创先公司持有的普通股因质押被一银行冻结1次、因涉诉先后被成铁法院及成都中院轮后冻结6次。因公司长达三年没有定期召开股东会,谭某于2007年5月1日在一报上刊登公告,要求创先公司及雷某就公司是否存续问题召开临时股东会,对此公司及雷均没有回应。

  法院认为,创先公司作为依法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该公司章程,稳健进行经营活动,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且不得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而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其目的是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得投资收益,但对创先公司目前既无经营场所、公司员工,也未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的投资目的无法实现,其权益很难说能得到保障。

  按创先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每年定期召开一次股东大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股东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可近三年来创先公司却没有召开定期会议,经谭某的提议也未召开临时会议,作为公司最高决策机构的股东大会实际已名存实亡,公司明显陷入僵局。谭某在一年多的时间里无法找到控制公司营业执照、印章的雷某,由此可见作为人合因素为重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双方之间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已经完全破裂,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僵局的条件不具备。

  而且,从创先公司目前所持有的其他公司股份的价值及所欠的债务来看,并未反映出资不抵债的情况,解散公司,进行清算,不但不会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反而还有利于债权人的债务及时得到清偿,且还可及时、有效地实现对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有利于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保护投资人利益,优化投资环境。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张齐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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