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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强令职工辞职再上岗违法
2007-11-24 10:16:53 来源:四川在线 [在线收听语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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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变相迫使职工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不符劳务派遣条件将职工批量转入劳务派遣单位,再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将职工派回本单位工作,今后将面临整改
  □不惜付出高额成本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得不偿失的举动
  本报讯(记者 姚长寿)现在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只有1个多月了。非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大规模裁减人员……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动作一个接一个。截至昨日,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已接到数十起职工关于裁员、非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投诉。为此,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日开会就《劳动合同法》的部分条文进行了解读,并提醒企业:非正常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属于违法行为。为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大规模裁员是得不偿失的举动。
  典型案例
  《劳动合同法》快实施企业忙裁员
  11月6日晚上,在川的一家央属国有大型企业召集全省21个分支机构负责人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会议决定将单位21个分支机构的“编外”职工由劳动合同关系转为劳务派遣关系。会后,各分支机构立即要求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编外”职工主动提出辞职申请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7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接到了120多个投诉该企业的电话。8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答复:职工提出辞职应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要求单位暂停此行为。但截至昨日,该公司还有部分分支机构仍在强行解除劳动合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刘家强说,针对上述事件,省劳动监察总队已经查清了相关单位违法的基本事实,并要求相关单位暂停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有关工作,进一步接受调查处理。
  法律解读
  解除合同不能胁迫职工提申请
  刘家强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变相迫使职工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按《劳动法》规定,当职工出现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够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是违法解除,这种解除行为是无效的。
  如果职工原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要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必须按照《劳动法》规定,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单位不能要求职工首先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职工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应与职工协商,职工有同意或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目前个别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提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并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做法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不符劳务派遣条件以后面临整改
  刘家强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如果明显不属于上述性质的工作岗位,即使用人单位将职工批量转入了劳务派遣单位,再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将职工派回本单位工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也将面临整改,最终可能还得与批量转出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从其他用人单位转入的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为两年以上。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职工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职工在原单位工作年限的处理办法,并征得职工认可。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非“铁饭碗”
  很多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极为敏感,并积极研究措施,试图尽可能规避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刘家强说,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约定到期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固定工制度。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几种情况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解决一段时间以来劳动合同期限短期化造成的就业不稳定等问题,并非要使用工制度僵化,并非就是给了劳动者一个“铁饭碗”。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出现了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样都是可以解除的,这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刘家强提醒现在个别正在设法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企业,不惜付出高额成本和触犯法律的风险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规避以后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是得不偿失的举动。

编辑:樊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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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0-200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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