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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六起征收明年养路费
2007-11-27 9:38:07 来源:四川在线 [在线收听语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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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标准不变,逾期缴纳加征每日5‰的滞纳金,仍将实行包缴合同优惠政策
  早报讯 (记者丁宁)12月1日(本周六)起,成都市机动车车主就可以缴纳2008年公路养路费了。昨日记者从省市稽征部门获悉,届时,车主可以到中国银行成都地区各营业网点和成都市稽征处所辖各县(市、区)稽征机构办理2008年度交通规费缴纳手续。
  稽征部门表示,车主在缴费过程中,如遇缴费受阻、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可以向稽征部门及时反映或投诉。
  征收标准不变
  由于机动车数量日益增大,为了免除车主缴费排队之苦,省交通厅稽征局将原定于12月25日开始征收的2008年的公路养路费提前到12月1日开始征收。
  据了解,明年我省养路费的征收标准与今年一致,即:一类车(小车)105元/月·车;货车170元/月·吨;客车210元/月·吨;中型营运客车330元/月·吨;小型出租汽车(含10人座以下的小型营运车)410元/月·车;二轮摩托车15元/月·车;三轮摩托车17元/月·车;拖拉机85元/月·吨。此外,客运车辆和货运车辆还需分别缴纳客附费和货附费,其征收标准均不作调整。
  逾期加征滞纳金
  成都稽征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已在成都地区交通缉征部门办理了交通规费入籍手续且拥有10台以下车辆的车主,可以到中国银行成都地区各营业网点和成都市稽征处所辖各县(市、区)稽征机构办理2008年度交通规费缴纳手续,尚未缴纳完毕2007年度交通规费的成都地区机动车辆,车主应到交通稽征机构办理本年度交通规费缴纳手续,中国银行网点不再受理此类业务。车主逾期缴纳交通规费的,稽征机构除追缴本金外,将每日加征5‰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明年我省仍将实行包缴合同优惠政策,多车单位和专业运输机构可以到县级稽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包缴合同”。稽征部门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运行情况以及效益情况给予优惠,最高的可以享受25%的优惠。不过,稽征部门也表示,“包缴合同”是针对直接从事生产的1吨以上的客货运输车辆,小车不属于包缴享受优惠之列。

编辑: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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