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小区车位下月起对外只租不卖
2007-12-28 10:49:45 来源:四川在线 [在线收听语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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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对屋顶绿地归属、住改商限禁有明显规定

  住改商
  物管条例对“住改商”的态度是限而不禁,但“限”得相当严格
  小区车位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对业主之外的其他单位、个人出售车位和车库

  2008年将至,不少新规条例即将生效。对于成都市民而言,最关注的无疑是《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昨(27)日,成都市各相关部门举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贯彻动员大会,并对其中一些关键条款进行了解读。
  作为《物权法》颁布后的首个物业管理立法,物管条例设立和完善了新建住宅交付制度、业主大会制度、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等21项物业管理制度,其中2/3的篇幅用于规范物业的规划、建设、交付等监管事项和业主自治规则体系,在某种意义上可被称为“国内首部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法规”。
  屋顶绿地
  可上人的屋顶(跃层除外),其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不能归属于顶层业主专有使用
  目前很多小区屋顶花园似乎就是属于顶楼业主的,而一些开发商在售楼时也往往打出“送屋顶花园”这样的噱头。
  成都市人大法工委认为,结合《物权法》及新条例中相关规定来看,开发商向顶楼住户赠送或出售顶楼是不恰当的,将使全体业主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上人的屋顶(跃层除外),其所有权属于业主共有,不能归属于顶层业主专有使用,除非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同意开发商这一做法。开发商与顶层业主约定楼顶空间的专有使用权,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顶层业主为此付出了费用,应由开发商返还。
  至于底楼绿地,如果要赠送或出售给一楼的业主,开发商则必须在建筑区划平面图或其他专有部门买卖合同的附件中,让其他楼层的购房者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明确知道该绿地属于底楼业主所有。
  在一些小区中,利用住房开店的情况为数不少。物管条例对“住改商”的态度是限而不禁,但“限”得相当严格,除了依法报请规划、卫生、消防等部门审批外,还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因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的“住改商”行为而改变了居住和生活环境的业主,都属于“利害关系人”,而不能单纯理解为指居住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有墙体相连部分的上下左右邻居,也不能理解为整个建筑区划内的所有业主。
  对于已经“住改商”且影响到周边居民生活的情况,权益受到损害的相邻各方,可根据成都市已有的《成都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提起侵权之诉。
  随着私家车的增多,小区停车位成为困扰有车一族的重大问题。新条例规定,车位、车库的本质是小区整体环境内容的组成部门,为服务于整个小区业主居住便利而建造,故而它的利用应当服从于业主购买及使用专有部门的需要。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对业主之外的其他单位、个人出售车位和车库,但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小区外的单位、个人。 
编辑:汪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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