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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万卖“凶宅”房东咋不说明白?
2007-12-4 11:54:16 来源:四川在线 [在线收听语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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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套曾经发生了凶杀案的房子引出了一场官司,买主李骞知道这事后要求退房,称卖主刘少文欺骗了他。但刘少文说房屋的质量上没有瑕疵,房款不能退。多次协商不成,双方对簿公堂(本报曾报道)。昨日上午,金牛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卖家是否应告知“凶宅”信息、“凶宅”到底能不能成为退房理由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开庭前夕
被告场外大倒苦水
  原本定于上午9时开始的庭审,从8点开始就陆续有记者来到现场,此外还有很多前来旁听的市民,并不宽敞的审判庭被挤得水泄不通。
  被告刘少文提前半个小时就等候在法庭外向记者大倒苦水。“出了这件事,我和妻子是最大的受害者,这场官司,在我们还没有愈合的伤疤上撒了一把盐。”刘少文说他无法容忍李骞称他存在欺骗行为,“我在士气上不能败下去,我要为自己讨一个公道,我到底欺骗谁了!”而作为本案原告方的李骞,直到开庭前一分钟才走进法庭。穿着红色外套的他低着脑袋,一语不发。

案件回放
31.8万买回一套“凶宅”

  今年10月,李骞通过房产中介,购买了刘少文出售的一套住房。在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后,李骞付清了全部房款31.8万元。就当李骞为自己买了一套便宜的房子而欣喜时,装修当天,他听邻居说起这套房子三年前发生过一起凶杀案,李骞当即毛骨悚然,坚决要求退房。原来2004年,刘少文20岁的儿子将一个到他家里来做客的10岁小女孩杀死了,他还残忍地将小女孩的尸体肢解成10多块后藏在屋顶上的水箱边。几天后小女孩的尸体才被邻居发现,刘的儿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李骞与刘少文协商退房不成,随即以刘少文隐瞒凶案为由向金牛区法院起诉,要求退房。

争议焦点
卖家是否应告知“凶宅”信息

  在昨天的庭审上,卖家是否应该告知买主这套房子曾经发生了凶杀案成为庭审争议的焦点。
  被告刘少文称拟定的协议上,第一款就写明“乙方(李骞)对房屋的情况已经作了充分的了解,并多次实地看房,自愿购买该房屋”,这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他并没有欺诈行为。同时,他指出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他应该向买主交代房子曾经发生过的情况。“儿子犯下了罪行,他已经受到了惩罚,为什么要把伤害强加在我们老两口的身上?李骞作为年轻人,思想却非常的封建……”刘少文的声音在法庭上一再出现哽咽。
  对被告的说法,原告李骞说凶杀不同于一般的生老病死,想到这套房子就全身毛骨悚然,刘少文没有主动交代,其行为就是欺骗。“换成在坐的各位,你们愿意住在那间发生了凶杀案的房子里吗?妈妈知道这件事情后一病不起。那里有10岁小女孩的冤魂啊,我希望刘叔叔能够把房款退给我。”李骞很无奈。
  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由于被告不愿意接受法院调解,法庭宣布对此案择日宣判。

是否欺诈
两方律师观点截然相反

  这份房屋买卖协议是否能够撤销,记者采访的两名律师有截然相反的观点。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王凯称李骞买的这套住房曾经发生过命案,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刘少文卖房前如果将此情况告知李骞,李骞就能够作出买还是不买的决定。所以,刘少文没有告知的行为对李骞构成了欺诈,李骞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而四川兴华中律师事务所周建中称凶杀案的发生不能成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条件,房屋曾经的使用状况并不影响买房者居住,从法律上说,刘少文没有义务要告知李骞这里曾经发生了什么,所以刘少文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虽然住进发生过命案的房屋不符合中国传统的习惯,但是这仅仅属于道德范畴,与法律无关。
  陈太富 金牛法 记者 李寰 摄影 刘亮

编辑:屈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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