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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游客购物 最高罚旅行社50万
2007-12-7 11:29:31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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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零负团费”以及带来的强迫购物、擅改行程等问题,将首次被列为国家法规明文禁止行为。近日,新修改的《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正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悉,我省去年发布的《四川旅游条例》给《意见稿》提供了不少借鉴。目前,我省旅游局正在积极征求意见,并于近期上报四川省法制办。
准入门槛降低
加剧旅行社业内竞争
  据悉,《意见稿》修改的重要一条内容是降低了旅行社的准入门槛。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游社的注册资本统一规定为人民币30万元。
  同时,降低了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人民币60万元降低为2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人民币160万元降低为140万元。新方案还特别修改了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外商可以采用独资形式设立旅行社,并可设立分支机构。
  业内人士表示,准入门槛的降低,将会加剧业内竞争,并促使旅行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同时,向外商投资旅行社敞开大门,游客将可以选择到更加多元的旅游产品。
整顿“零负团费”
胁迫购物将最高罚50万元
  《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活动、欺骗或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活动等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旅行社有可能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导游、领队则有可能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还将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导游证、领队证。
  “整治‘零负团费’,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将有利于旅行社的良性竞争。”业内人士表示,现在旅行社的一些不诚信经营行为,都是“零负团费”造成的。而最后的代价都转嫁到了消费者身上。
多次征求意见
新《条例》借鉴四川
  去年11月,《四川省旅游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综合性旅游地方法规,走在了全国前列。昨天,省旅游局有关负责人透露,最新修改的《旅行社条例》之前已在行业内征求了多次意见,进行了反复琢磨,这次只是正式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出来。今年4月10日,国家旅游局还在成都召开了《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座谈会。国家旅游局领导以及四川、重庆、甘肃、黑龙江、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云南、新疆等省(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座谈会。
  据透露,由于我省的旅游立法开展得比较成熟,修改的《旅行社条例》中一些条款就借鉴了《四川省旅游条例》。省旅游局有关人士表示,《旅行社条例》正式发布后,作为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旅游条例》可能会参照其进行适当的修改。由于之前的讨论已经比较充分,估计此次省旅游局上报给四川省法制办的意见不会很多。
记者陶颖
编辑: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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