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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36条警戒线亮起计划生育“红灯”
2008-3-25 9:14:06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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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10点,省委、省政府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了《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省纪委、省计生委对此作出了解答。该《办法》规范和填补了我省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制度空白。
修改规定应对“假收养”等情况
  我省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人口占全国人口比重从以前的7.4%下降到了6.7%,累计少生人口近4000万,创造了长达40余年的“人口红利”期。但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我省人口的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人口发展出现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虽然1995年省纪委曾制定了相关的处分规定,但十多年来,出现了“包二奶”、“假收养”等新问题,而原有的处分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应根据客观实际予以修改和完善。
36种违纪行为分6阶段问责
  《办法》共18条,对36种违规违纪行为提出了处理和追究办法,而责任追究对象共五类,包括违法生育当事人;破坏计划生育管理秩序的当事人;违法行政的地方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地方各级相关部门以及不履行法定配合义务的企业、单位、个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应该承担责任的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办法》中将主要问责方式按情节轻重分为 “党纪处分”、“组织处理”、“行政处分”、“一票否决”、“任职限制”、“公开揭露”6个阶段。
不按规定通报 追究直接责任人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对计划生育工作需要调查取证、获取信息较多较难的部门、单位个人的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规范。如规定在婚姻登记、孕产保健等工作中不履行法定查验职责,或者不按规定向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常规信息并及时通报特定情况等情况,其直接负责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责任追究。
公务员是重点 实行“一票否决”
  虽然《办法》中的问责规定面对全社会,但重点仍是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共党员。该《办法》较为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一票否决”,明确了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制,明确了共产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的义务与责任。凡受“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取消当年综合性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降低一个目标考核的获奖等次;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取消其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出现重大失误的3年内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 记者 付晓燕
编辑:曲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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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0-200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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