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养老保险政策有变 待遇就高不就低
2006-12-7 16:26:49 来源:成都日报 [在线收听语音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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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计发办法不同保证过渡期内新退休参保人员的待遇逢低不减,逢高递增。

  个人账户规模不同 由原计发办法的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

  缴费和计发待遇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不同 从2006年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基数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统一使用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不同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四川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丧葬抚恤费的标准不同 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月数分别比原办法增加了一个月。

  昨日上午,市政府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对外公布了《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与我市2001年3月13日开始施行的老办法相比,新《办法》从计发办法、个人账户规模、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丧葬抚恤费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据悉,虽然新《办法》刚刚出台,但是参保市民从2006年1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这一新政策了。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人在对该政策进行解说时表示,在新《办法》出台之前,我市对今年新退休的参保人员采用原计发办法计发了养老金,并按时进行了发放,新《办法》出台后,将按过渡期政策的规定,重新计算他们的养老金待遇。新办法计算的待遇高于原计发办法的,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加发;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待遇高于新办法的,仍按原计发办法执行。此外,对今年以来死亡的退休人员,按原规定已经进行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支付,对新《办法》出台后的标准,将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发。目前,我市正在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1哪些人适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即个体参保人员;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退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企业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及规定的缴费年限,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该咋缴费

  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个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人缴纳。当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到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办理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将停止缴费。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职工本人上月工资超过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逐年过渡到位,2006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确定;2007年,缴费基数可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确定;2008年起,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其雇工缴费基数的12%为其雇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个人账户咋建立

  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建立,全部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个体参保人员按其缴费基数的8%建立和记入个人账户。职工、个体参保人员中断、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和个体参保人员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或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死亡后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提前支取。

  职工在职期间出国、出境定居的,个人账户实际储存额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退休前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按规定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体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死亡,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4基本养老保险咋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当月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按照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员缴费每满一年,月基础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划月数。由此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机制。

  据悉,此次计发办法改革,是以参保缴费年限为基础,以计发基数、计发比例和计发月数调整为重点,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新办法、中人逐步过渡的方式来设计的。

  丧葬抚恤金提高

  新《办法》对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进行了明确和增加。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月数分别比原办法增加了一个月

  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新闻背景

  修订《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是为了贯彻执行《省实施办法》。《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与我市2001年3月施行的《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相比,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个人账户规模、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等内容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市政府83号令规定已与《省实施办法》新规定不相适应。鉴于此,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研究和制定新《办法》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本报记者 裴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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