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间嗨药以吸毒论处
2007-6-21 10:58:45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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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客人租赁包间后就有了监督权和支配权,为此判处请客吸毒者有期徒刑10个月
   过生日请客,主人除了摆上美酒佳肴外,还特地摆了两盘K 粉,让亲友们尽情地“嗨药”。寿星曹洪波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还是犯罪?他与娱乐场所之间谁是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主体?这起备受法律界人士争议并引起央视等多家媒体强烈关注的毒品案,昨日在高新法院尘埃落定,法院最终认定曹租赁包间后,已拥有了暂时的使用权,据此以容留吸毒罪,判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件回放
  请吸K粉寿星被警方刑拘
  今年36岁的曹洪波家住城东某小区。今年1月10日是他生日,他花1600余元在城南某娱乐城包了个超大包间,供客人们娱乐。当晚8时左右,为让朋友玩得更尽兴,他花500元购买来两包K粉,不但自己带头吸食,还端着K粉盘挨个请吸。
  伴随着快节奏的音乐,渐入“佳境”的客人们随之疯狂起来,异常情况引起其他客人不满,于是拨打电话报警。凌晨2时左右,高新公安分局动用了近百警力,将包间内50余人全部挡获。经尿液检查,发现其中38人吸食了毒品。警方对涉嫌吸毒者一一给予治安处罚,唯独曹洪波被刑事拘留。1月29日,高新检察院以涉嫌容留吸毒罪批捕曹洪波。
  庭审直击
  力求公正邀人大代表旁听
  此案昨日在高新法院公开审理。据高新检察院公诉处负责人介绍,这是我省首例以涉嫌容留吸毒罪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院特别谨慎,安排最得力的检察官出庭公诉,法院还特意邀请了成都市、高新区部分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旁听。仅容纳100余人的审判厅一下塞满两百余人。央视等各家媒体记者均早早赶到法庭,占据最佳位置等候开庭。
  法庭辩论谁是犯罪主体?
  “吸食工具是娱乐场所提供的,并有3名服务员在场!”法庭上,曹洪波的代理人周涛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周涛称,曹洪波等人在吸毒过程中,服务员不但没有制止,还主动为客人提供吸管、果盘,因此,娱乐场所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同时,娱乐场所的老板既是该场所的监管人,也是场所的产权人,因此才是容留吸毒犯罪的构成主体。
  公诉人却认为,曹洪波用1600元包下包间供大家玩耍,具有了暂时使用和支配这个包间的权利。娱乐场所将包间租赁给曹洪波的同时,也把监管权同时转让给了曹洪波。
  周涛还认为,曹洪波未预先购买K粉,而是他在进入包间前,与贩毒人员不期而遇后,在对方煽动下才临时购买的,因此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性。公诉人否定了这一说法,称曹洪波明知吸毒属于违法或犯罪行为,但他不但为客人提供吸毒场所,还直接为客人提供了毒品,其犯罪故意性很明显。
  法院判决
  临时主人也有监管义务
  控辩双方经过近3个小时的激烈“交火”后,法院最终认为,曹洪波既然包下包间,娱乐场所也间接地把包间的监督权和支配权转给了他,曹应视为包间的临时主人。由于曹租赁包间后为客人提供毒品,并教唆客人食用,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吸毒罪,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庭外声音
  谁是犯罪主体法界各有说法
  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成都法律界也发出了不同的声音。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律师认为,由于曹洪波不是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其行为没有牟利的主观性,而娱乐场所负责人或员工收留和纵容曹洪波等人吸毒,才是构成容留吸毒的犯罪主体。如果把消费者认定为容留吸毒的犯罪主体,显得有些牵强,若定为教唆他人吸毒罪更符合法律规定。另有部分律师认为,曹洪波的行为已属于贩卖毒品罪。
  川师大法学院院长石开贵则认为,曹洪波既然向娱乐场所支付了金钱,并取得了包间的使用权,他与娱乐场所因此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应同时具有监管和支配包间的权利和义务。曹洪波不但为客人提供了吸毒场所,还购买了K粉,其行为已构成了容留吸毒罪。石院长认为,高新法院的判决值得其他法院借鉴。
  名词解释
  容留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人们通常所说的容留他人吸毒指的是开设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以牟利为目的是本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高新法检记者王仁刚摄影谭曦

编辑:liaoyong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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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0-200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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