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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本月正式实施
2008-7-25 11:54:30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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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如果你不慎遗失了房屋产权证,也不要太担心——从7月1日起,由住宅与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房屋登记办法》正式实施,房产证不再是房屋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将高于房产证。
  以前,消费者交了房款后,却要等到收房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房屋权属证明,其间房屋权属的“真空期”常引发复杂的权属纠纷,新规的施行,将改变这一现状。根据新规,当事人购买房屋,可以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现房或正在建造的房屋经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登记机构不得办理对该现房或正在建造的房屋的处分登记。 一些业内专家认为,“预告登记”制将会带来“转折性的变化”。对于购买期房或者二手房的广大消费者来说,取得房屋权属证明之前的权益也有了相对明确的法律保障。根据新规,今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据省建设厅有关人士介绍,与原来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相比,两者最主要不同就是登记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房屋登记机构将从原来的强制性管理转变为只提供登记服务,房产产权登记由权利人自愿提出申请。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不违法也不罚款,登记机关只提供服务,不再强制要求;其次是确立登记簿制度,强化登记簿的法律效力,登记簿内容高于产权证内容,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产权证不再是房屋唯一的合法凭证。
  长期以来,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房产交易时,夫妻共有的房产习惯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房产产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则不视为共有财产,产权人可单方行使处置权(房改房除外),登记机关无需再考虑隐性共有人问题。 记者 肖建

编辑: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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