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和一张姓女子在发生争吵过程中,抡起手掌打了女子一耳光。他根本没想到,这一耳光下去,该女子就再没醒过来。日前,武侯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汪某提起公诉,他可能会为这记耳光付出惨重的代价。
口角之争 男子耳光打死人
汪某和张某都在簇桥一鞋厂上班,两人并不熟。1月8日中午,张某吃完饭后便匆匆赶回车间,她想争取时间多做点活。张某正准备继续工作时,却发现位置上的东西像被动过。“73号(汪某工牌号)动我东西了,咋那么不自觉呢?”张某破口大骂,直指坐在73号位置的汪某。当时汪某并没在车间内,但这番骂人话被汪某老婆听得一清二楚。
得知被张某辱骂,汪某觉得莫名其妙。次日早上9时许,汪某直接到车间找张某理论:“你什么时候看到我动你东西了,凭啥子骂我?”汪某称,他从没动过车间任何人的东西,平时干完活就回家,几乎没与同事来往。张某则反问:“你工号是不是73嘛?”两人发生激烈争吵。车间内同事见状,纷纷围上来劝阻,但两人仍吵得不可开交。
“你冤枉了我,居然还这么凶!”情急之下,汪某抡起左手,重重地打在张某右脸上。张某当时就倒在地上,身体抽搐了两下后,昏迷不醒。随后,汪某被车间保安扭送至公安机关。而张某被送到医院,经抢救多日无效死亡。后经医学司法鉴定,张某死亡原为严重颅脑损伤,颅内血肿清除术后,脑水肿和脑疝形成。
起诉罪名 过失还是故意?
据了解,张某身材瘦弱,平时身体就不太好。而汪某也才高约1.5米。汪某被批捕时,张某昏迷不醒,在公诉阶段,张某已死亡。究竟以什么罪名起诉汪某?检察院出现了争议:一方认为,从证据看,汪某本不具有杀人的故意,致人死亡的结果也并非他愿意看到。定罪过失性死亡有两种情况,第一,疏忽大意,汪某行为显然不是疏忽大意;第二,自信导致他人死亡,认为应该定罪过失性致人死亡的一方倾向该观点。
承办此案的公诉人则认为:汪某在打张某前,很清楚张某是女性,而女性一般比男性脆弱,汪某能够意识到其一巴掌会有多重。也就是说,汪某能够预见这一巴掌会对张某造成伤害的后果,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理论上就是一种间接故意。
“张某已死了,如果还更改汪某的罪名,显然不合理。”该公诉人称,过失性致人死亡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量刑起点上存在很大差异。过失性致人死亡,量刑较轻,情节较轻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量刑较重,起点就是处以10年以上徒刑。汪某打耳光致人死亡的事实存在。因此,检察院最终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汪某提起公诉。